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科创局、科才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拟对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主体
1.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机构,需有固定工作场所。
2.申报单位为专利代理机构的,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设立的专利代理主营机构;申报单位为商标代理机构的,需为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3.2020年以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二、参评材料
1.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评价申报书;
2.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单位为专利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申报单位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证明;
3.2020年度财务报表;
4.申报书所列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5.可以佐证申报书内容的其它材料;
6.申报单位参评材料各项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申报单位需提交参评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纸质版申报材料经所属区(园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送至南京市珠江路696号发展大厦810室,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553269155@qq.com。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评价采取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分别评价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根据自身业务侧重点,在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二者间选择其一进行报送,并在申报书封面“申报类型”中注明。
2.提交的纸质版材料需胶装。
3.申报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申报参评机构应予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单位参评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已获得奖励的,将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18: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