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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2024-01-24 18:32:50        人浏览 iOS90001体系认证
摘要: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
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行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创新行政执法理念和方式,针对市场监管领域企业高频多发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编制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围绕登记注册、信用监管、反垄断、价格、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广告、产品质量、食品、特种设备、计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设置行政合规事项、常见违法行为表现、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风险等级、合规建议等内容,靠前帮助企业认识违法风险点,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合规指导,督促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合规行为类型:特种设备安全类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机构
 
 
 
 
 
 
 
 
 
 
 
 
 
 
 
1
 
 
 
 
 
 
 
 
 
 
 
 
 
从事特种设 备生产活动 应当依法取  得许可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 者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仍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5.锅炉、气瓶、氧舱、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设计文件未经负责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   定进行制造;
6.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  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  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  造、重大修理过程,未当  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验。
如: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锅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 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一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取得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许可。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程序等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2.取得许可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应依法办理换证申请或承诺声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3.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全省市 场 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 监管机构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机构
 
 
 
 
 
 
 
 
 
 
 
 
 
 
 
 
2
 
 
 
 
 
 
 
 
 
 
 
 
 
 
 
特种设备的 经营 活动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
1.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销售国家明令淘 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销售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5.销售相关技术资 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 设备;
6.特种设备销售单 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 售记录制度;
7.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 或者受让者提供相关证明和档案;
8. 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9. 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
10. 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如: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或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 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 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 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转让,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
1.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时应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做好  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凭证。销售  时也应做好销售记录,载明购买单位、时间、设备本体质量、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配备、附随资料和文件的检查情况等。
3.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 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向
 
 
 
 
 
 
 
 
 
 
 
 
 
 
 
全省市 场 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 监管机构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机构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 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 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所出租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查验,确保合法后方能投入使用。
7.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合 同中就出租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确保使用的特种设备合法、安全。
 
 
 
 
 
3
 
 
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 依法 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如:某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全省市 场 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 监管机构
 
 
 
 
 
 
4
 
 
 
 
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 使用符合法  律规定的特 种设备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如: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 元以下罚款:
( 一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全省市 场 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 监管机构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机构
 
 
 
 
 
 
5
 
 
 
 
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应当 建立齐全的  安全  技术设 备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档案不齐全。
如:某电梯使用单位未按一机一档要求建立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 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全省市 场 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 监管机构
 
 
 
 
 
 
 
 
 
6
 
 
 
特种设备生 产、经营、使 用单位应当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 作业人员,并  对其  进行必 要的安全教 育和技能培  训。
 
 
1.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2.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
3.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和技能培训的。
如:某企业安排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N1)的人员操作叉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   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全省市 场 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 监管机构

 

序号
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以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机构
 
 
 
 
 
 
 
 
7
 
 
 
 
 
电梯维护保 养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 梯维护保养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如:某电梯维保企业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半月维保并伪造半月维保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T5002--2017 )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 保养。
 
 
 
 
 
 
 
全省市 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 监管机构
 
 
 
 
 
 
 
8
 
 
 
移动 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取 得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 装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如:某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过期气瓶、报废气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 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充装许可: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过期瓶、报废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全省市 场 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 监管机构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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